(2016)新290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有全诉被执行人王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有全,王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52号申请执行人谭有全,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王明慧,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谭有全与被执行人王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5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宜海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