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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义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义,男,汉族,1957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0533-0。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义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