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87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波,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个体户,南漳县东巩镇双坪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