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广西与被执行人李红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召,刁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召被执行人刁茂永申请执行人黄金召与被执行人刁茂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刁茂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清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董甲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福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