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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业濠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濠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濠,男,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住汕头市濠江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田志荣,系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业濠及其辩护人田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业濠在任广东省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克公司)福建省福州办事处财务一职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消费,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收取客户应收货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期间将收取办事处客户毅佳文具公司货款487043.72元、奇星文具公司货款11448.46元、雅达文具公司货款90011.45元、宏顺文具公司货款54633.17元、客户刘某货款22030元、陈国龙货款56715.28元、周某货款16501.41元、李某货款23169.37元、林某丙货款24552.84元共计人民币786105.70元挪为已用。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业濠及其家属先后归还宝克公司资金共计314475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李业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周某、李某、陈某、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黄某乙、刘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业濠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宝克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和人事异动申请表,宝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收款收据,挪用公司货款明细和挪用公司货款确认书,对账单和发货明细、宝克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业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业濠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被告人李业濠的辩护人提出应将办事处合理亏损从被告人李业濠挪用的金额中扣除,被告人李业濠有坦白、退还部分赃款和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业濠在任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职务期间,为满足个人需求,利用担任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职务的便利,通过收取客户应收货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货款。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业濠分别收取福州办事处客户毅佳文具公司货款487043.72元、奇星文具公司货款11448.46元、雅达文具公司货款90011.45元、宏顺文具公司货款54633.17元、客户刘某货款22030元、陈国龙货款56715.28元、周某货款16501.41元、李某货款23169.37元、林某丙货款24552.84元,共计人民币786105.70元挪为已用。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业濠及其家属先后退还宝克公司314475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李业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的职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海的委托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财务人员李业濠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挪用公司资金786732.59元。2014年7月,公司发现福州办事处的客户欠款较多,便联系办事处的负责人马晓春和财务李业濠让其加紧向客户收款。2014年9月,马晓春说有部分客户反映已经付还货款,但办事处财务对已还款的客户没有入账,要求对办事处账务进行核对。公司随后对福州办事处的账务进行核对,发现账务存在异常。公司要求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说明账务情况。李业濠向公司承认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份多次挪用公司的货款。2014年9月24日,他与李业濠一起与福州办事处的客户进行对账。对账时,大部分客户是当面核对,但有一部分客户通过传真进行对账。他们根据公司现存账务、办事处的销售单跟客户核对。客户核对无误后在公司出具的《福州办事处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经对账,发现李业濠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采取虚报公司促销先收客户货款、收取客户应收货款不入账、虚报客户购货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共计786732.59元。截至2014年9月24日,福州办事处账面客户欠款1158087.79元。有786732.59元的客户欠款去向不明。(1)2014年3月,公司批准福州办事处举行“产品让利”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从2014年3月10日至25日,福州办事处有13个客户参加促销活动。但在对账的过程中,奇星文具、刘某、周某、李某、林某丙、龙岩雅达文具、宏顺文具等7名客户反映有参加公司在3月份推出的促销活动,并将参加促销的货款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给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经核对,7名客户参加促销的货款共计98992.51元(其中奇星文具10000元、刘某20000元、周某15000元、李某8470.71元、林某丙12000元、龙岩雅达文具29155元、宏顺文具4366.8元),但李业濠没有将7名客户参加促销的情况上报公司,并将客户预付的促销款全部挪用;(2)另外还存在参加促销活动的客户缴交的金额与公司登记的金额不符的情况,石狮毅佳文具实际缴交促销金额人民币600000元,但公司账面值登记400000元,其中200000元被李业濠挪用;(3)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李业濠收取福州办事处9名客户(奇星文具、刘某、周某、李某、林某丙、龙岩雅达文具、宏顺文具、石狮毅佳文具、陈国龙)的货款后,通过收取客户应收货款不入账、虚报客户购货等方式向公司虚报账务,没将收取的货款上缴公司。经核对,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份被李业濠收取后没上缴公司的客户货款共计487740.08元。上述李业濠共挪用公司客户货款786732.59元。经他对16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1号相片的人就是李业濠。该相片的人当庭经被告人李业濠辨认,确认系其本人。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经营的宏顺文具店在2015年1月至7月先后参加宝克公司3次促销活动。2014年1月,他将38618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当月他再次将46882.8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2014年7月底他将75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2014年10月9日,宝克公司派员与他对账,经过对账发现该公司账面记录付款情况与他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8月31日,宝克公司还结欠他26752元货款。双方经过比对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31日对账时止的原始单据,他分多次向宝克公司购买的货物总价值是147526.44元。宝克公司已将三次活动总计13777.64元的促销返利全部折算成货物后返还给他。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她经营的春圆文具店在2014年先后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的促销活动。2014年10月初,宝克公司派员与她对账,经过对账发现宝克公司账面记录的与她实际付款的情况不一致。根据她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拖欠她8211.12元货款。她和宝克公司的员工经过比对2014年6月份至9月24日原始单据,她分多次在该公司购买的货物总价值35288.88元。2014年3月底,她将15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2014年6月,她将15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2014年9月20日她将10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宝克公司有将三次活动总计3500元的促销返利全部折算成货物返还给她。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所经营的星火文具店在2014年3月份至9月份共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举办的三次促销活动。2014年3月,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推出促销活动,当时他欠该公司15492.71元,3月20日,他将35492.71元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扣除欠款后,实际参加促销活动的金额为20000元,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2014年6月26日,他将10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2014年9月24日他将20722元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722元付还欠款,20000元参加促销预付款,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根据他店里记录的账务,2014年3月至9月,他除参加三次促销活动外,还于7月25日付还宝克公司3686元货款。他付还宝克公司的款项都是汇入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之前是汇入“李业濠”的建行账户。2014年10月初,宝克公司派员与他对账。经对账发现该公司账面记录与他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店里登记的账务记载,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还拖欠他15837.42元货款。他店里的财务人员与宝克公司的员工经过比对2014年3月至9月24日的原始单据,他分多次在该公司购买货物总价值42970.58元。宝克公司将三次活动总计4400元的促销返利全部折算成货物后返还给他。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他父亲陈国龙经营的仁兴文具店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三次促销活动。2014年1月17日,他将100000元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李业濠的建行账户,本次促销有7%的返利优惠;3月25日,他将500000元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李业濠的农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6月25日他将350000元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马桂炳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2014年10月初,宝克公司派员与他店里的财务人员进行对账。经对账,发现宝克公司账面记录与他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店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拖欠他店193958.76元。他店的财务人员和宝克公司员工对2014年1月份至9月24日的原始单据经过比对,他店在该公司购买的货物总价值人民币841041.42元。1月参加活动返利7000元,3月返利50000元,6月返利28000元,三次共计返利85000元,促销返利已全部折算成货物后返还给他。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宝克公司派江某、李业濠、郭灿雄到她的毅佳文具店进行对账,对账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经过对账,发现宝克公司账面记录的与她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她店登记的账本,截至2014年9月24日,她店共拖欠宝克公司19849.89元货款。2014年毅佳文具店参加宝克公司三次促销活动。2014年3月25日,她将600000元促销活动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返利60000元;7月20日她将250000元订货款汇入该公司财务李业濠的银行账户,本次订货会有10%的返利优惠,返利25000元;9月23日和24日她分两次将130000元预付款汇入宝克公司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返利10400元。三次返利共计95400元,宝克公司将三次活动总计95400元的促销款全部折算成货物后返给她。她店平时除了参加促销活动外,还经常有购进产品,根据她店的记录,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4日,她店支付给宝克公司的货款共计1232000元,其中促销款和订货款9800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4日共向宝克公司进货1347249.89元。7、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员工打电话到他店,说他店拖欠9289元货款,要求他清账。当天他将9289元汇入该办事处。2014年10月初,宝克公司派员到他店核对账务。经过对账,发现该公司账面记录的付款情况与他店实际还款情况不一致。宝克公司账面上他拖欠4000多元货款,但根据他店里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尚欠他店7171元货款。经过双方核对,发现他有一笔10000元的促销预存款没有存入宝克公司的账户。该10000元促销预存款由他于2014年3月汇入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李业濠的银行账户,这次参与促销活动宝克公司给予他10%的促销返利,但因为李业濠没有将该10000元上交公司,故宝克公司没有将1000元的返利还他,经过协商,宝克公司方面答应将返利确认还他。8、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宝克公司派员工到他经营的爱君文具店与他对账。对账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经过对账,发现该公司账面记录付款情况与他店实际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店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尚结欠他11130元货款。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四次参加宝克公司的促销活动。2013年12月25日,他将13000元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返利1040元;3月29日,他将12000元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返利1200元;6月30日,他将15000元的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共返利1200元;9月24日,他将15000元的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共返利1500元;四次促销返利共计4940元。他店平时除了参加促销活动外,还经常有购进产品。根据他店的记录,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支付给宝克公司的货款共计88879.79元,其中预付款60000元,共购进77749.79元的货物。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宝克公司财务总监江某、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到他经营的雅达文具店跟他对账,对账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经过对账,发现该公司账面记录与他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店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结欠他店27552.33元货款。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共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三次促销活动。2014年1月15日,他将50000元促销活动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的农行账户,本次促销有7%的返利优惠,返利3500元;3月20日,他将70000元的促销活动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李业濠”的农行账户,返利5000元;6月30日,他将100000元促销活动预存款汇入宝克公司“马桂炳”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8%的返利优惠,返利8000元。三次活动总计16500元,促销返利全部折算成货物后返还给他。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分多次在该公司购买的货物总价值是208947.67元,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的三次促销活动,除汇款220000元的促销预付款外,没有与宝克公司有其他经济往来。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日,宝克公司派两名员工到他经营的福泉文具店跟他对账,对账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经对账,该公司账面记录的付款情况与他店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根据他店登记的账务情况,截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结欠宝克公司1755.58元。2014年3月,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推出促销活动,当时他拖欠宝克公司5885.32元,他先汇5885.32元到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的银行账户将欠款还清。随后分两次将20000元的活动促销款汇入李业濠的银行账户,本次促销有10%的返利优惠。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他店参加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的促销活动,共返利2000元。该段时间,他店在宝克公司购买的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3755.58元。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仓管员。他任仓管员期间,主要负责管理办事处仓库的收、发货。每次发货都是他通过电动摩托车运往货运站,因时间较长,期间仓库无人看管,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李业濠也帮忙看管仓库。福州办事处的仓库由汕头总公司每年1至2次派员对仓库进行盘点。办事处经理更换交接业务时,也对仓库进行盘点。盘点时,公司派两名员工到仓库进行盘点,他和李业濠也同时参加盘点。办事处平时的仓库盘点则是他和李业濠负责。每次盘点库损都很少,因为办事处的业务员跑业务时会拿一些样品出去,这些样品之前是没有登记的,所以在盘点时,拿出来的样品就计入仓库的库损。他和李业濠在对仓库盘点的过程中,也曾出现某种型号的笔出现数量较大的库损,也曾出现某种型号的笔出现数量增多的现象,经过核对账务和发货记录后,造成这种情况的一般都是因为发错货。公司规定,办事处仓库出现不明原因的库损时,办事处经理需承担50%的责任,他和李业濠每人需承担20%的责任,办事处业务员需承担10%的责任。公司派员盘点时,如果出现库损,就如实上报公司,由公司统一处理。办事处自行进行的盘点如果出现库损,首先是核对账务和收发货记录,如果无法核实,则需要由办事处的员工自行承担库损部分的损失。他在任福州办事处仓管员期间,没有以虚开客户发货单的方式将库损在账务上抵销。因为单据都是李业濠负责开具的,他只负责管理仓库,并按照李业濠开具的单据收、发货。正常情况下他自己在仓库管理。只有发货时李业濠或马晓春才会送发货单过来。他根据发货单配好货物。一般配好货后,李业濠和马晓春就离开。他管理仓库期间,仓库从未失窃过,仓库收发货都有专门的单据,公司发货给办事处后,他签收后有一张收货单存根由他保管;办事处发货,发货单也有一联存根由他保管。12、被告人李业濠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底任福州办事处财务,负责登记办事处账务、现金出入、收货款、收送货单等业务。公司要求他每个月与总公司核对账务,并制作“办事处客户应收余额对账单”和“办事处现金账对账单”,由办事处负责人和他签名确认后上报公司。办事处每月收取的货款必须如实上报公司,除留存小部分现金作为办事处备用金外,其余的货款必须全部汇入宝克公司出纳马桂炳的银行账户。办事处的相关费用必须有相应的原始单据才能到总公司报销。2013年初,他开始玩网络游戏《倩女幽魂》沉迷其中,为争取游戏排名他开始充值购买装备,他自己的工资远远不够花费。后来为了能继续充值玩游戏,保证自己的生活花销,利用自己任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货款。公司不定期举行促销活动,以“买十送一”的方式返利给客户。公司规定,只有在公司账面上存有余额或还清货款的客户才能参加促销活动,而且参加促销活动的客户必须预存货款,公司再根据客户预存货款的额度给予相应的返利。2014年3月,公司批准福州办事处举行“产品让利”促销活动,有13个客户参加促销活动。他在收到奇星文具、刘某、周某、李某、林某丙、龙岩雅达文具、宏顺文具等7名客户转账给他参加促销活动的预存款后,没有将预存款上缴公司,而是挪用于游戏充值和个人生活消费。另外,石狮毅佳文具缴交促销预存款600000元,其中200000元被他挪用,只上报公司该客户参加促销的金额400000元。他记得挪用福州办事处客户的货款有陈国龙、石狮毅佳文具、龙岩雅达文具这3个客户。从办事处直接挪用的客户货款是20多万元,具体多少已经记不清楚。2014年9月,总公司发现福州办事处账务存在问题,派公司财务经理江某到福州办事处跟他核对账务。他和江某一同与福州办事处的客户进行对账。大部分客户是当面核对,但有一部分客户因距离较远,通过传真进行对账。他们是根据公司现存账务、福州办事处的客户发货单跟客户进行核对,在对账过程中,奇星文具、刘某、周某、李某、林某丙、龙岩雅达文具、宏顺文具等7名客户反映有参加公司在3月份推出的促销活动,并将参加促销的货款全部转到他的银行账户,也有部分客户反映已经将货款交给他,但他没有将这些货款上缴公司。他跟江某与福州办事处的客户逐一进行对账,确认办事处的客户欠款比公司账面所登记的欠款少70多万元。当时,他向江某承认,70多万元是他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份多次挪用的。2014年10月份,他和家人到宝克公司,并签了《关于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挪用公司货款确认书》、《关于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挪用公司货款明细》,确认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挪用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9名客户的货款共计786723.59元(其中陈国龙56715.28元、奇星文具11448.46元、刘某22030元、周某16501.41元、李某23169.37元、林某丙24552.84元、龙岩雅达文具90011.45元、石狮毅佳文具487670.61元、宏顺文具54633.17元),但786723.59元并不全是货款,该款包括他挪用的客户货款、虚开客户发货单所形成的账面欠款和挪用客户促销预存款。同时,他将自己登记的客户实际账务提供给公司,并向公司做出还款承诺,保证会将挪用的资金全部还给公司。截至2015年9月份,他已经陆续归还公司30多万元。他认可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本案所涉及的资金情况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认定从2013年至2014年7月他挪用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9名客户(奇星文具、刘某、周某、李某、林某丙、龙岩雅达文具、宏顺文具、石狮毅佳文具、陈国龙)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86105.70元。13、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2日,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法人马振海委托该公司经理江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称:该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利用身为办事处财务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公司促销先收客户款项不入账、虚报客户购货等方式多次挪用办事处货款共计人民币786732.59元。2015年9月20日15时15分,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根据情报指令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汉庭酒店412房,抓获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李业濠。14、营业执照、宝克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和人事异动申请表,证明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海;李业濠于2011年9月份入职该公司营销中心,2011年10月任该公司泉州办事处专职财务。15、宝克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李业濠挪用宝克公司货款786732.59元,截至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李业濠已归还宝克公司314475元。16、关于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挪用公司货款明细和挪用公司货款确认书,证明经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其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采用挪用宝克公司促销款、收取客户应收货款不入帐、虚开销售单据等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共786732.59元。17、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石狮毅佳文具公司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石狮毅佳文具公司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石狮毅佳文具公司结欠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货款19849.89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18、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宏顺文具公司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宏顺文具公司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宏顺文具公司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26752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19、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刘某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刘某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刘某结欠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货款1755.58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0、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陈国龙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陈国龙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陈国龙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193958.76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1、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奇星文具公司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奇星文具公司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奇星文具公司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7171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2、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周某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周某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周某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8211.12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3、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李某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李某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李某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15837.42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4、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林某丙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林某丙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林某丙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11130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5、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龙岩雅达文具对账单及发货明细,证明宝克公司与龙岩雅达文具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24日龙岩雅达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尚存货款为27552.33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李业濠签名确认。26、宝克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证明截至2014年9月24日,宝克公司账面上体现石狮毅佳文具公司结欠该公司货款497811.2元;宏顺文具结欠该公司货款27881.17元;刘某结欠该公司货款23941.03元;陈国龙结存在该公司货款128138.85元;奇星文具结欠该公司货款4403.77元;周某结欠该公司货款8540.94元;李某结欠该公司货款7550.4元;林某丙结欠该公司货款13669.98;雅达文具结欠该公司货款62908.35元。27、广东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粤嘉会鉴字﹝2015﹞第01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宝克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李业濠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收取客户货款过程中,没有按该公司规定将收到的货款及时上交给该公司合计金额人民币786105.70元。其中毅佳文具487043.72元;宏顺文具54633.17元;刘某22030元;陈国龙56715.28元;奇星文具11448.46元;周某16501.41元;李某23169.37元;林某丙24552.84元;雅达文具90011.45元。但李业濠本人向该公司承认自2013年起至2014年7月间,其通过收取客户货款不入账方式涉及挪用9家客户货款合计金额人民币786732.59元。2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业濠于198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濠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侵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业濠犯挪用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业濠的辩护人提出应将福州办事处仓库合理亏损从挪用资金的金额中扣除,被告人李业濠有坦白、退还部分赃款和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除提出被告人李业濠挪用的资金中应扣除办事处合理亏损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外,其余辩护意见有一定的依据,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业濠已退还部分赃款,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业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子平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陈金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溦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