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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王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黑070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王发给付劳动报酬款8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发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申请人刘军劳动报酬款4160.00元,余款40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