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大振与刘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振,刘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76号原告:孙大振,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刘赫,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振诉被告刘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振未能提供被告刘赫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大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孙大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