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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大振与刘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振,刘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76号原告:孙大振,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刘赫,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振诉被告刘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振未能提供被告刘赫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大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孙大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