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扬州维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何元龙与刘钢、许崑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元龙,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维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钢,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许崑,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张小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钱爱华,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审被告纪鹏飞,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审被告黄萍,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上诉人何元龙、扬州维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扬州市相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查上诉人何元龙、扬州维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因两上诉人已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元龙、扬州维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川审判员 黄文蔚审判员 岳 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