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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宪军与内蒙古四子王旗绿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内蒙古四子王旗绿丰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四子王旗绿丰养殖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孟宪军申请执行内蒙古四子王旗绿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并未能履行其给付义务。现双方协商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四子王旗绿丰养殖有限公司建设的正蓝旗畜牧养殖基地牛羊舍基础以物抵债,抵顶申请人的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