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秀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秀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643号罪犯张秀征,男,汉族,大学文化,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张秀征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秀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5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秀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秀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秀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已退出原判追缴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秀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