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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钟宜珊、钟锡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23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钟锡坤,钟宜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3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房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锡坤,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钟宜珊,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被告钟锡坤、钟宜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撤回对被告钟锡坤、钟宜珊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花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