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姜金凤与刘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592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88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