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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姜金凤与刘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592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88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