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祥发、陆大全与刘泽通、兰赛娟、福建天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发,陆大全,刘泽通,兰赛娟,福建天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发,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陆大全,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泽通,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兰赛娟,女,1972年12月6日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天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邦忠,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祥发、陆大全与被执行人刘泽通、兰赛娟、福建天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祥发、陆大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