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某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15号罪犯罗某,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渡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2009)渡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作出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