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霞与被告张慧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霞,张慧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3民初552号原告张慧霞,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逊克县干岔子乡河东村。委托代理人孟繁君,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逊克县干岔子乡河东村(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慧清,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认,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和谐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葛洪林,逊克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调解、诉讼。原告张慧霞与被告张慧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双亭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霞及委托代理人孟繁君、被告张慧清及委托代理人葛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霞诉称,2015年4月,我父亲有病期间和我说“你16岁就弃学干活,和男孩一样赶着爬犁拉柴火、铲地、打场、你大哥盖房子、结婚你都出过力,挣过钱,我现在手里有十几万元钱,在你大哥那里,你应分得三万元,加上我要去治病,从你手里拿了五千元,共计三万五千元,我想从你大哥手里把我自己的钱要回来,一起给你,可是你大哥连我想拿自己的钱去治病都不给我,要钱还你就更不能给了,我想多活几年是不可能了,对你大哥来讲钱才是爹,爸爸已没有回天之力,我只能把胜利道边分给你大哥的一垧草原地抽回,以三万五千元转让给你永远耕种,我给你写个字据,你去草原站办理,草原站要是不给你办,我在和你一起去办”。我父亲给我写完字据后,我就和大姐、小妹说明了此事,大姐和小妹没有什么异议,几天后我才去草原站进行了更名和交费。关于张慧清在村里出示的遗嘱,是在我父亲死前弥留之际,我们姐妹3人都不在场之时,逼迫我父亲写下的,此遗嘱我无法认同,在就是我父亲几个月前就把一垧草原地转让给我了,从转让之日起,我父亲张文玉对这一垧草原地已经没有了转让等权利,因为这个权利已转到我名下,所以张慧清出示我父亲在死前、不清醒时李霞的遗嘱是无效的。张慧清在我们村里出示遗嘱后,没有得到结果的情况下,数十天后,玉米苗3寸多高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着进行了耙毁,我相信只有法庭才能以证据为事实,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2015年4月29日张文玉的证明一份,证明从过户之日起这块地归张慧霞使用。2、2015年、2016年交费票据2张,证明这块地已经转到原告名下,已经交费了,成为了事实。干岔子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证明张惠霞与张慧清土地问题,村里调解无效,调解前,宋文彬承包张惠霞的土地种的玉米,调解无效后,张慧清种的大豆。宋良义证明一份,证明地在调解无效后把张慧清承包给宋文彬的1公顷草原地种的玉米,玉米苗三寸多高时张慧清对这公顷地进行了毁耙。被告张慧清辩称,原告张惠霞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案件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2012年8月24日被告付志伟出具的欠据一份,在庭审质证时,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被告付志伟找原告协商在其处购买板方,规格为4×6方,共计800根,每根17.00元,共计13,600.00元,建玉米加工厂,因资金紧张没有给付货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既然原告已履行了货物的给付义务,被告就应按约定给付金钱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志伟给付原告谢志国板方款人民币1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被告付志伟承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石景春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洪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