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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玉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246号罪犯卢玉州,男,藏族,生于1995年4月23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2)康定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玉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玉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4年7月2016年4月累计积分106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玉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玉州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