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勤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俞勤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90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野、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勤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勤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勤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