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洪秀与成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秀,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秀,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成杰,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王洪秀与成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成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杰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