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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洪秀与成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秀,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秀,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成杰,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王洪秀与成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成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杰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