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沛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沛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755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叶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云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朱沛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710。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沛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交付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李月明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冼文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