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66-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57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66-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廖晓云,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邱彩莲。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江永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共7件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17、519、520、521、522、52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工业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光(产权证号:1870458、1870459、1870460)的房产,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492、493号案查封,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轮后查封。本案的执行需等待上述房产的第一查封法院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轮后查封,本案的执行需等待上述房产的第一查封法院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66-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 演 杨执行员 ���光格执行员 张 草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婉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