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王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995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王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瑜,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灯塔市五星镇。被告王恒,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