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硕绑架、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003号罪犯王硕,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任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硕犯绑架、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15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2008年11月8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1年7月20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2014年10月2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王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建议减刑十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硕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4月25日、10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0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元。有犯罪前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李增福、牛继达及罪犯证明人梁刚、冷伟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犯有数罪,且有犯罪前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158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戈忠来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