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启泉与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20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泉,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启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业城。被执行人林业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周启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向周启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17万元。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向周启泉退还租赁物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村自编1号大松园商贸城一、二、三层建筑物及配套公共用地(配套公共用地具体以《大松园商贸城租赁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商贸城周边简易平面图为准)交还给周启泉。三、林业城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5000元、执行费14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到现场张贴搬迁公告,公告期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反映,于2016年6月1日已将判决书确定的商铺及配套公共用地收回。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向周启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17万元,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喜来置业有限公司、林业城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业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路18号509、513房的房屋两套及车牌号码为粤A×××××、粤A×××××小型汽车两辆,本案对上述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档案)。房屋及车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理条件,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首封的执行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将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商铺及配套公共用地收回,即该项执行已完成,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执行,已通过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对上述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档案)。房屋及车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理条件,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首封的执行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0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