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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永庆与吴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庆,吴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025号原告刘永庆。被告吴应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庆与被告吴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庆撤回对被告吴应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永请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