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永庆与吴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庆,吴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025号原告刘永庆。被告吴应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庆与被告吴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庆撤回对被告吴应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永请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