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万情红犯盗窃罪、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情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8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情红,农民。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连同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情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情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万情红至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慈龙东路,采用翻围墙、撬窗户的方式进入邱某的住宅,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2016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万情红至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采用撬窗户的方式进入张某的住宅,窃得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6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情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情红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情红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情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否认第二起犯罪事实,其辩称,其未去过案发现场,也未偷盗过电动自行车,2016年1月5日晚至次日早上,其一直在宁波“王胜杰”的足浴店内。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万情红至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慈龙东路,采用翻围墙、撬窗户的方式进入邱某的住宅,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2.2016年1月6日0时许,被告人万情红至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采用撬窗户的方式进入张某的住宅,窃得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邱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5日夜里,其在龙山镇邱王村公交停靠站旁的自己家里睡觉,到了半夜家里有声音,其以为是其父亲,没有起来。第二天早上,其起床后发现皮夹被放在楼梯下,皮夹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身份证被偷走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6日早上,其起床后发现一辆停在客厅里的电瓶车被偷走了,铝合金窗户被撬开了,其就报警了。被盗电瓶车是一辆紫红色电动自行车,菲利普牌。3.价格认定报告书、防盗备案信息详情,证实:被盗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的价值。4.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邱某被盗案发现场提取的瓶口擦拭子检测出的DNA比对为被告人万情红。张某被盗案发现场窗户窗栅上提取的手套印拭子检测出的DNA经比对为被告人万情红。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万情红对案发地点的辨认情况。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其中2016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中路的楼房一楼南墙上一扇窗户的窗栅上提取疑似手套印痕一份、在一楼客厅南墙内侧窗台上提取疑似手套印痕一份;2015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慈龙东路院内垃圾桶旁一罐红牛饮料瓶口提取瓶口拭子一份。7.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万情红的前科情况。8.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万情红提供的“王胜杰”的联系方式,民警电话询问“王胜杰”,“王胜杰”称2016年1月5日晚,被告人万情红并未在其那里过夜。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万情红的被抓获情况。10.被告人万情红的供述笔录,供认:2015年12月初左右一天晚上,其坐公交车至慈溪市龙山镇,其找到一户人家,从围墙翻墙进去,然后走到朝东的这扇窗户,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开窗户,从窗户爬了进去。进入之后,其在二楼书房找到一个皮夹,里面有人民币1100元左右。其拿了钱后把皮夹扔在楼下就从后门出来了。第二次是一天晚上七、八点,其从宁波坐公交车到龙山,后半夜的时候,其在龙山的小村庄找到一户人家,其绕到南边窗户旁边,用扳手撬开窗户,爬了进去,然后在客厅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上插着钥匙,其就骑着车子去宁波了,后来其将车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掉了。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情红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万情红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该起犯罪事实也有相应的供述,其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可以印证。故被告人万情红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情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情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情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万情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万情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胜 男人民陪审员 张 英 波人民陪审员 孙 其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