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嵩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嵩,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4868号原告王嵩,女,1949年3月26日生,汉族,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副总退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8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嵩与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5日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房屋出兑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嘉诚房地产不为我进行服务,不进行房产交易,经与房地产多次交涉,4月6日派出工作人员同我们买卖双方去办理手续,我的房屋是公产房,而买方要私产房、房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告诉我们不能进行交易。回来后,我要求嘉诚房地产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遭到嘉诚公司的拒绝。并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拒绝返还我们的房屋租赁证。我提出不解除合同要求履行合同,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嘉诚公司把我的公产房介绍给买私产房的客户不知何故,不能履约的责任完全由嘉诚公司造成,因此,嘉诚公司必须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拾捌万玖仟元的5%支付我应得的违约金9450元,返还房屋租赁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赔偿损失9450元;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按罚则规定赔偿房屋交易总价的5%给付守约方,返还房屋租赁证;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买卖双方是由本案被告嘉诚房地产中介签订的合同,卖方为我,买方为董泽,我想卖我现住的房子,价款189000元,该房产系公产房,我在中介处登记也是公产房,并且我把房屋的租赁证给被告公司,被告给我开的收据,买方交付给被告房地产定金50000元,合同约定15日内进行交易,我卖的是公产房,并且已告知被告房地产,被告房地产将我的公产房卖给想要买私产房董泽,后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房地产承诺将公产房变更为私产房,但至今未予办理,合同不能履行是由被告造成,故被告应承担责任。证据二、嘉诚房地产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房地产收取了我的房屋租赁证,但被告房地产一直不返还给我。证据三、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房地产承诺办理一切手续,承诺15日内将公产房变更为私产房。证据四、证人黄庆吉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嘉诚房地产拿着买方的50000元定金不给,拿着卖方的房产证不给,在签订合同开始到第三天我们要求履行合同,但一直办理不了,因为买方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哈尔滨市买公产房,但卖方卖的是公产房,因此买方人与被告签订过补充协议,承诺将涉案公产房办理为私产房,但被告一直未予办理,没有办法提出诉讼。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出庭无法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分析原告主张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嵩、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董泽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王嵩所卖房屋为公产房,案外人董泽需要购买私产房,被告与案外人达成协议,承诺将原告的公产房转为私产房,因公产房转私产房手续尚未办理完成,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9450元。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被告违约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对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第二项诉请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按罚则规定赔偿房屋交易总价的5%给付守约方,返还房屋租赁证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源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