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帆,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王帆,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68196512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笃庆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双,总经理。王帆与北京诚得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得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帆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诚得胜公司给付工资17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诚得胜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诚得胜公司已不经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诚得胜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诚得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帆申请执行的案款17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6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