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传耕,王巧俊,王全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吕传耕。被执行人王巧俊。被执行人王全知。申请执行人吕传耕与被执行人王巧俊、王全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吕传耕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巧俊、王全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传耕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巧俊、王全知支付了案款50000元,余款申请人吕传耕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