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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9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唐雅文与黄连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雅文,黄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911-1号原告:唐雅文,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连志,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唐雅文与被告黄连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536-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唐雅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536-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原告唐雅文名下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二、在人民币58646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黄连志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婷焕二○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柏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