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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桂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王正红。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550.10及违约金134565.03元,合计583115.13元。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分别查询了相关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八万余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或以被执行人为所有权人的商品房及车辆登记记录。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7日,本院将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以房抵债的还款协议,请求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或履行不能时,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得到履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予以同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未能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