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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保存与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保存,刘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985号原告蔡保存,农民。被告刘翠英,194712月28日出生,农民。原告蔡保存诉被告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10:00开庭审理。原告蔡保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蔡保存负担。审判员  彭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