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保存与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保存,刘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985号原告蔡保存,农民。被告刘翠英,194712月28日出生,农民。原告蔡保存诉被告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10:00开庭审理。原告蔡保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蔡保存负担。审判员 彭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