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0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华、代理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高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小区冒用“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村某庄园小区回迁房尚未交房之机,谎称有因电梯工程抵债的某庄园小区回迁房可以低价出售,利用盖有伪造的“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及“刘某”、“刘某甲”法人章的购房合同,以交购房“首付款”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党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解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曹某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1月上旬某庄园陆续交房后,被告人高某从某村村民吕某庚、刘某乙等人手中租赁某庄园小区回迁房,以上述同样的购房合同,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丙“首付款”人民币10.7万元、被害人梁某“首付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高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5.7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被害人党某、解某、刘某丁、曹某、任某、李某乙、李某丙、梁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刘某甲、吕某丙、刘某乙、吕某丁、吕某戊、范某、刘某丙、高某、王某、倪某、张某甲、张某乙、吕某己、张某丙、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文书;房屋租赁协议;购房手续;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当庭对租赁某庄园小区回迁房,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李某丙首付款10.7万元,骗取梁某首付款4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骗取党某、解某、刘某丁、任某、曹某、李某乙的首付款的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辩称,误以为王某确实有电梯工程抵债房子,而替王某卖房子,高某没有诈骗党某等人的主观故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高某租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小区,冒用“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人才市场雇佣临时人员,充当“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村某庄园小区回迁房尚未交房之机,谎称有因电梯工程抵债的某庄园小区回迁房可以低价出售,利用盖有伪造的“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及“刘某”、“刘某甲”法人章的购房合同,以交购房“首付款”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党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解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曹某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1月上旬某庄园陆续交房后,被告人高某从某村村民吕某甲、刘某乙等人手中租赁某庄园小区回迁房,以上述同样的购房合同,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丙“首付款”人民币10.7万元、被害人梁某“首付款”人民币40万元。2015年12月19日,党某等人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已被某村村民装修入住,次日,党某、解某、任某等人扭送高某至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并报案。被告人高某供述了假冒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购房款的事实。被告人高某将骗取的购房款145.7万元中部分用于偿还欠款及消费。张某乙、张某甲、吕某己等人曾为被告人高某介绍他人购买某庄园的住房,并获取高某介绍费。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队扣押张某乙人民币20000元、张某甲人民币9000元、吕某己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党某人民币2200元、解某人民币2200元、任某人民币2200元、刘某丁人民币2200元、曹某人民币5500元、李某乙人民币6590元、李某丙人民币2350元、梁某人民币8760元。被告人高某未退还被害人其他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我在2015年8月份至12月份在华城绿洲的“售楼部”冒充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用虚假购房合同诈骗受害人的购房款。我2014年开影楼赔了四、五十万元,想通过这种方式搞点钱还债,生活得好一点。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小区的“售楼部”大概是我在2015年的7月份用假身份证从一个叫付正显的人那里租赁的华城绿洲小区的房子,房东不知道我租房子干什么,房子租金是我出的。从华城绿洲小区租房子是用做“售楼部”,冒充河北某房地产公司诈骗购房人的钱。“售楼部”办公室一进门右侧墙壁上悬挂的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标示牌是我在白佛花了40元钱找人做的。我卖给别人的房子是某村村民的房子,和我没有关系,某村的回迁房大概是去年10月份交的房,交房之前房子都没有锁,可以带买房子的人去看房子,交房之后为了能带人去看房子我就用假身份证从某村村民手里租了几套房子。2015年10月份以后我从吕某庚手里租了三套,其中租的1号楼3单元2201的房子卖给了梁某。从刘某乙手里租的是1号楼2单元701的房子卖给了李某丙。我卖给党某的1号楼2单元303的房子、卖给解某1号楼2单元503的房子、卖给刘某丁的1号楼2单元703的房子、卖给曹某的16号楼2单元403的房子、卖给任某的1号楼2单元603的房子和卖给李某乙的16号楼2单元101的房子,这些房子的房源是我自己找的,因为当时某村回迁房还没有竣工,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子还没有分到村民手里,门都没有锁,随时都可以去看房,而且想看哪套房子都可以。我用的假身份证是王某让人做的,高大海没这个人,那张假身份证现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用来诈骗受害人的虚假房屋买卖手续、空白购房合同和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都是王某给我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石家庄市开发区欧尚艺佳酒店王某给的我,当时只有我和王某两个人,没有第三人在场。从去年8月份到12月份,一共卖了八套某的回迁房,都是和受害人在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签的合同,具体签订合同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签的购房合同和给买房人的收据上都有,合同都是假的。我通过POS机转帐和刷POS机消费提现的方式分别骗了李某乙30万元、党某10万元、解某10万元、刘某丁10万元、任某10万元、曹某25万元、李某丙17.5万元、梁某40万元,共计人民币152.5万元。后来李某丙发现被骗之后我已经退还给她6.8万元。诈骗受害人购房款好像是用了3个POS机,因为怕出事,用过的POS机用完后就扔掉了。焦姓经理和“工作人员”都是我临时找的,焦姓经理来一次给500元,从人才市场上找的几个女孩来一次给100元,就是有买房子的人去华城绿洲的“售楼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临时找的,签完合同就让他(她)走了,购房人一共交了152.5万元,除了给王某的60万元左右,给李某丙退了7万元,还给刘某丙25万元,还银行欠款20万元左右,还了张某丙3万元现金,剩下的钱都花了。2、证人吕某庚证言证实,我是桥西区某村的回迁楼的户主,2015年10月份我分到了村里的回迁房,我家的房子是回迁楼1号楼3单元的2702室、2201室和15号楼2单元的1602室,当时我没有回迁,就在小区里张贴了房屋出租的信息。11月27日有个叫高大海的男子通过电话联系到我,说要租3套房子办公用,经过协商高大海租了我家的3套房子,1号楼3单元的2702室、2201室和15号楼2单元的1602室,月租3000元,租期6个月,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来有人报案才知道他和我签订协议时用的身份证是假的,上面的照片是他本人,租我的房子是往处卖的。3、证人吕某乙证言证实,我叫吕某乙,我们某村今年2015年11月2日左右,我们村通过抓号分得了1号楼2单元603室的房子,我所分的1号楼2单元603的房子没有出卖、出租或者委托过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对房子进行处理。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叫刘某甲,我是某村村民,某回迁房16号楼2单元403室是我分的回迁房,2015年11月5日拿到的钥匙,这套房子我没有出租、出卖或者委托过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理。11月5日我拿到钥匙之后没有去看房子,门是打开着的,直到11月9日我才去看了一下房子,之后才锁的门。5、证人吕某丙证言证实,我叫吕某丙,分配某回迁房中1号楼2单元303室时我们抓号分的,某回迁房中1号楼2单元303室我们没有出租、出售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对房子进行处理。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叫刘某乙,某村的1号楼2单元701的房子是我的,是我们村分的回迁房。我没有出卖、出售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体出卖、出售过。交房后,我的房子出租给了一个叫高大海的。我和高大海之间有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在出租期间,有个平安小区的姓李的女士装修被我发现后,进行了制止,李女士说是一个叫高大海的人卖给她的,我和李女士说我是租给高大海的,从来也没有卖给任何人某村的回迁房1号楼2单元701的房子。7、证人吕某丁证言证实,我叫吕某丁,我所分配的某村回迁房1号楼2单元503室是在2015年11月1日分配给我的。我所分配的回迁房1号楼2单元503室没有出租、出卖或者委托其他个人或公司出租、出卖过,自分配房子后,我的1号楼2单元503室的门钥匙是我自己保管的。8、证人吕某戊证言证实,我叫吕某戊,我是某村人,今年10月31日村里分给我一套回迁房。我分的回迁楼的房号是某庄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号。那套房子写的是我的名字,这套房子没有出租过。9、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某村回迁楼1号2单元703号是我自己的房子,我是某村的回迁户,2015年10底分到的房子,11月11日我拿到的房子钥匙。这套回迁房我没有向处出租过,我准备自己住。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没有给高某提供过某村的房源,高某卖某村的房源的事情,我们没有事先商量过。我没去过高某在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所谓的“售楼部”,也没有给高某提供购房合同、某房源的商品房买卖手续,还有某公司的公章、法人的章这些东西。高某没有给过我现金或者给我转帐,他卖某房子的事情,我一点也不知情。11、证人倪某证言证实,我对高某涉嫌诈骗一案之前不知情,高某骗别人钱的事我一点也不知道,高某出事之前也没有和我说过这件事。我的身份证高某天天拿着,他是否用我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我不知道。12、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高某的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侦查人员在高某的办公室发现空白的虚假购房合同30份,及伪造的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2枚,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印章1枚,刘某甲和刘某手章各1枚。13、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空白购房合同30份、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印章1枚、刘某甲印章1枚、刘某印章1枚。14、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拍摄的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高某办公地点搜查并扣押的空白购房合同和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照片。1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16、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①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建电梯项目中没有所谓王某(身份证号码:××)这个人。②在我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中没有刘某甲这个人。③在我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刘立辉,而非刘某,我公司也没有刘某这个人。17、被告人高某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室就是高某假冒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诈骗的地方。1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乙、吕某庚辨认出被告人高某系与二人签订租房协议的人。19、房屋租赁协议及被告人高某使用的虚假身份证证实,高某使用“高大海”的身份证,承租了吕某庚、刘某乙名下某新区四套住房。承租了付正显名下华城绿洲2期2单元3304室住房。20、①被害人党某的陈述证实,高某自称是在某国际商城做电梯工程的,工程做完后某给不了他工程款,说用一部分某回迁房抵作工程款,房子低价出售。10月27日我去某回迁楼工地先看了1号楼房子,那天是高某和张某甲和我一起去的,看完房子之后我们一起去高某在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号的售楼部,在那里和姓焦的经理签订了购房合同,买了1号2单元303号的房子。10月30日我又和高某在某回迁楼工地上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当天分两笔划给高某,从浦发银行卡转帐53000元,一笔从我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帐47000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来我把在某买房的事情告诉了我的同学解某甲和她的弟弟解某。她(他)们也感觉房子便宜,说想买。10月30日我交钱那天我带着解某甲和解某一起去某回迁楼工地看了房子。后来听说解某甲和她弟弟也买了某的房子。2015年12月19日,我们一起从高某处购房的朋友去某看自己在那里购买的房子的时候,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村民装修入住了,后来经向村民打听,村民说回迁房是自己在村里抓号选的房子,从来没有往外顶帐卖房,这才发现我们购房的都被骗了。②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高某以销售某回迁楼的名义诈骗购房人的事我参与了,但是高某诈骗别人钱财的事我不清楚。这件事中间,我把高某的房源介绍给别人,让别人买他的房子。我只介绍过一个客户,女的,叫党某,微信上认识的,我就推荐了某的房子。③党某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④被告人高某收取党某购房款10万元的收条一张。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党某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支付给高某人民币10万元。21、①被害人解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我被人以卖商品房的名义骗了10万元钱。因为我要买房,2015年10月份,我听一个叫党某女性朋友说,有一个叫高某的人自称是在某商城做电梯工程的,工程做完后某给不了他工程款,说用一部分某回迁房抵作工程款,房子低价出售。10月中旬的一天的下午,我和我姐姐解某甲、党某(她是我姐姐的同学)、高某按照约定去某村回迁楼工地先看了16号楼的房子,对高某说我们有购买意向,之后再联系。11月6日那天我和解某甲、党某、我姐夫任某四个去了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号高某的售楼部,当时售楼部有三、四个女的,还有一个自称经理的男的,高某也在。高某先给我们出示了所谓的相关的售楼手续,那个经理说让我们不要往外说,因为卖的回迁房是顶帐的。后来说好以每平方米4950元的价格我向对方购买了某回迁房1号楼一套建筑面积为56.06平方米的房子,总房价28万元,并且在那里和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先交了1万元的订金,是通过农业银行转帐到高某的个人农业银行帐号,当天又通过建设银行向高某建设银行帐号转了9万元,这10万元都打给高某的个人帐号上了。②解某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③被告人高某收取党某购房款10万元的收条一张。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解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给高某人民币10万元。22、①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高某骗了10万元钱。高某以购买某的房子为由,骗了我。他说他是给某回迁房安装电梯的,因为某没有钱给他,就用回迁房抵账,所以他手里有房源。8号我们就去某的房源地看了看房子,高某说,你要不给我钱,我也可以让别人,要不你也可以交点订金。当时我看好了一套房子,告诉高某说定了某国际庄园小区的1-2-703的房间,并且约定在10日将房子的首付10万元转给高某。在10号16时左右,我到了华城绿洲小区的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和高某签订了购买某的购房合同。签订合同时,我和爱人还有高某在场。我用四张信用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给高某转了十万元。后来我自己也咨询了物业和相关人员,给我的答复是村民已经抓了房号了,也没有调换的,我才发现被骗了。②刘某丁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2单元7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③银行卡交易明细及pos机刷卡交易明细证实刘某丁支付给高某人民币10万元。23、①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我叫曹某,我来报案,我被高某骗了25万元。2015年11月5日,我和发小任某还有张某甲一起到了某村看了某的房源,说很便宜,后来高某也过去了,当时我看好了一套房子,告诉高某说定了某国际庄园小区的16-2-403的房间,当时我通过微信转帐(红包)的方式转给高某2000元订金(高某微信名好男人,微信号187××××2739),并且约定在6日将房子的首付25万元转给高某。在11月6日,我用农业银行卡(62×××15)给高某农业银行卡转帐20万元,我又从农业银行卡上取了4万元,从工商银行卡上取了8000元,我将48000元现金在农业银行给了高某,之后我在华城绿洲小区的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和高某签订了购买某的购房合同。后来我姐夫刘某丁打听了到了一个房东的电话,说房子并没有出售和转让,才发现被骗了。②曹某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6号楼2单元4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③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曹某支付给高某人民币25万元。24、①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我被人以卖商品房的名义骗了10万元钱。2015年10月份,我爱人解某甲听同学党某说,有一个叫高某的人自称是在某商城做电梯工程的,工程做完后某给不了他工程款,说用一部分某回迁房做抵作工程款,房子低价出售,党某已经在那里买了一套房子,问我爱人要不要,我爱人感觉房子价格便宜就说要,后来我爱人的弟弟解某也说要一套。10月中旬的一天的下午,党某先带我和爱人解某甲、解某看了一下某的房子,高某按照约定去某村回迁楼工地先看了1号楼和16号楼的房子,对高某说我们有购买意向。11月6日那天我和解某甲、解某和一个叫曹某的四个去了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号高某的售楼部,当时售楼部有三、四个女的,还有一个自称经理的男的,高某也在。高某先给我们出示了所谓的相关的售楼手续,那个经理说让我们不要往外说,因为卖的回迁房是顶帐的。后来说好以每平方米4950元的价格我向对方购买了某回迁房1号楼2单元603号一套建筑面积为5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房价28万元,并且在那里和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先交了10万元的首付款,是当天通过农业银行转帐到高某的个人农业银行帐号(帐号我记不清楚了)。2015年12月19日,我们一起从高某处购房的朋友去某看自己在那里购买的房子的时候,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村民装修入住了,后来经向村民打听,村民说回迁房是自己在村里抓号选的房子,从来没有往外顶帐卖房,这才知道我们购房的都被骗了。②任某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2单元6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③被告人高某收取任某购房款10万元收条一张。④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任某向高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25、①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我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2单元3304号高某的售楼部被其以销售某回迁房为由诈骗购房款14.2万元。2015年5月份,我是经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一个叫张某丙的介绍了解到某卖房子的事,他知道我要买房子,说某的房子价格便宜,我带我老公到某看过房子,那天高某也在现场,后来我就准备买某的房子。那天看过房子之后,在车上我给了高某6万元现金订金,购买某国际庄园1号楼2单元701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2015年12月7日,在华城绿洲小区14号楼2单元3304室高某的售楼部又交给高某11.5万元现金,并和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高某给了我房子钥匙。我拿了房子钥匙之后就开始着手装修,装修房子的时候一个姓刘的男的来了,说他才是真实的房主,我才发现被高某给诈骗了。之后我就找高某退钱,12月17日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退了5万元,12月18日又分两笔打给我18000元,现在加上我3.5万元的装修款高某还欠我14.2万元。②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高某涉嫌利用某的房子诈骗的事情我是在2015年12月18号我知道的。因为我给我的一个叫王某朋友介绍了一套某的房子,后来我的朋友王某在装修时,被房东发现后制止后,才发现被骗,给我打的电话,我才知道房子有问题。③李某丙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2单元7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④被告人高某收取李某丙购房款17.5万元收条一张。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某丙向高某转账人民币17.5万元。26、①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和李某是母子关系,2015年从高某那里购买某村回迁房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我母亲年龄大了,购房的事都是我一手跑下来的,给高某交的购房款都是我支付的,所以这次被骗这件事,实际受损失的人是我。2015年8月初,我通过别人认识了张某甲,他说有朋友抵押的房子,比较便宜,每平方米5000元,位置在某商城,问我要不要,我和我母亲李某说了一下,她说先看一下房子,让我准备钱。7月底我去某回迁楼工地先看了9号楼房子,李某丙和我一起去的,看完房子的当天,给了李某丙3万的现金。8月11日高某到我单位,我先给了高某6万元现金,又用POS机分多笔划给高某6万元,共计15万元,到了9月13日,我去高某在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号的售楼部,在那里用POS机分4笔转给高某15万元,和姓焦的经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高某也在现场,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把原来的9号楼2单元101室变更为16号楼2单元101室。并且又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②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大家都叫我李某丙。高某的办公地点是在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我去过高某的办公室三次。高某原来是在长安区大丰屯村蒸馒头的。我是通过张某甲知道的,张某甲一开始说有一个朋友在某村抵账抵了十几套房子,问我有没有朋友买,可以告知一下,后来我就和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乙说了。我是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曾经给李某乙做过装修,我们认识的,李某乙曾经给过我三万元定金,后来李某乙就不让我管了。李某乙在银行给的我定金。当天晚上,我就把三万元给了高某了,高某有给我说过,如果卖出去一套房,给我提成。③李某乙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27、①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我被诈骗了40万元,来报案。我于2015年12月9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2单元3304号被一个叫高某的人以销售某回迁房的理由诈骗了40万元。2015年12月4日一个叫吕某己的女的给我介绍了某村回迁房房源情况,她说某有一套房子,115平米,65万元,我觉得价格便宜,就于12月7日吕某己带着我到某村回迁房小区看了1号楼3单元2201号的房子,当时高某也在场,我感觉还合适,12月9日我在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号高某的售楼部和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国际某庄园小区1号楼3单元2201号主房子,总房价是65万元,在售楼部我先交了40万元的购房款,我是用我爱人张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通过高某提供的POS机刷了8次,每次5万元,共计40万元,交款收据是一个姓焦的经理给我开的。高某给我出示过四个商品房买卖的有关手续,他说预售许可明年才能下来。②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我认识高某时,他是卖房的。高某具体的办公地点在桥西区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我曾经给正大中介的一个叫佳佳(同音)的联系过,通过佳佳卖出去一套某的房子。③证人吕某己证言证实,我叫吕某己,我在正大房产当销售员。我是通过张某乙认识高某的。张某乙的房源信息是他通过微信告诉我的,大概是在2015年的11月下旬。梁某和我的母亲是同事关系,觉得某的房源价格可以接受,我就把某的房源的信息告诉梁某阿姨,高某在桥西区华城绿洲14-2-3304办公。在2015年12月7日下午14时左右,高某带着我、还有张某乙,梁某和她的爱人去的某新村1号楼3单元2201房间看的房子。在2015年12月7日下午看过房源后,回到了华城绿洲14号楼2单元3304房间,梁某和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时还有一个姓焦的经理的给我们盖的章。梁某购买的是1号楼3单元2201房间,是115平方米,总价65万元,首付款是40万元。④梁某从高某处购买某庄园小区1号楼3单元22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⑤银行交易流水及pos机刷卡交易明细证实,梁某向高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28、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我叫刘某丙,高某曾经借过我一笔钱,后来又还给我了。我借给他24万元,银行转帐23万元,现金1万元,我用我弟弟刘某某的农行卡转给高某的。高某还了我的钱,他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多次还了我23万元(1万元是利息),每次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最后一次是15万元,好像是在12月10日,另外给过我2万元现金。附高某622848尾号2177的农行卡于2015年12月10日转账给刘辉辉622845尾号1474的银行卡人民币12万元。29、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高某找到我对我说他想在银行贷款,银行需要流水,因为我在市场做生意,高某让我帮助他做一下银行流水以方便贷款,我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高某拿了一个POS机给我让给他刷流水,他用的时候就拿走用,不用就拿回来让我给他做流水,POS机我一直用着。高某给我用过两个POS机,之前第一个POS机用坏了,后来高某补办了一个,绑定的银行帐号是同一个帐号,尾号2177,农行帐户,开户人是高某的妻子倪贝贝。之前高某借过我10万元钱,2015年9月份还给我了,分七、八次,15000元是给我的现金,85000元是转帐给我的。附高某623000尾号1435的河北银行卡向高某621226尾号6401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0000元。30、高某622848尾号9479的农行卡于2015年11月6日转给冯云志622848尾号2173的农行卡人民币20万元。31、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党某、解某、任某等人将高某扭送至汇通刑警队,并报案。32、被告人高某户籍证明。33、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高某于2001年11月30日因抢劫罪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9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原刑期二年,因刑满,于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34、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刑警中队情况说明及扣押清单证实,该队扣押为高某介绍买卖房屋的张某人民币9000元、张某甲人民币20000元、吕某人民币4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举证,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的公章、法人章,虚构房源与被害人签订、履行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当庭辩称误以为王某确实有电梯工程抵债房而替王某卖房,没有诈骗党某、解某、刘某、任某、曹某、李某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租用房屋,冒用“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虚假的“售楼部”;雇佣临时人员冒充公司的售楼人员;使用伪造的公章、法人章,制作虚假的购房合同,其主观目的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购房首付款。被告人高某卖给党某、解某、刘某、任某、曹某、李某的房产已超出了高某所供王某提供的房源,高某关于替王某卖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另被告人高某当庭辩称替王某卖抵债房的辩称只有高某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综上,高某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另有犯罪前科一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骗取被害人党某、解某、刘某、任某、曹某、李某、李贤、梁春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425000元,返还被害人党某人民币97800元、解某人民币97800元、刘某人民币97800元、任某人民币97800元、曹某人民币244500元、李某人民币293410元、李某甲人民币104650元、梁某人民币391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生元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