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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阳光蜂窝煤加工销售中心与茌平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阳光蜂窝煤加工销售中心,茌平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阳光蜂窝煤加工销售中心,住茌平县。经营者:刘磊,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闫荣宾,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6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依法在被执行人茌平德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茌平支行的账户中扣划过付款并且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