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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86号罪犯刘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云区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8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次,已缴纳罚金2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