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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岩头村。法定代表人胡永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市政协大楼6层。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怀化市杭程开挖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怀中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