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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志敏、郭志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志敏,郭志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鄂1182民督3号申请人:叶志敏,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武穴市。被申请人:郭志容,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3日,住武穴市。申请人叶志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郭志容给付申请人叶志敏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志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志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叶志敏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基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