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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XX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18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4组315号被害人高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高XX办理低保,以需要打点人情为由,骗取高XX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12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社区14栋被害人刘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刘XX找工作,骗取被害人刘XX人民币700元。2015年3月20日12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大市场,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XX办低保,以需要拿钱打点人情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580元。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选矿楼21栋1单元5-1号王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为被害人王XX在辽阳大润发超市安排打更的工作,以需要交抵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8日2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庄园水果店内,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柏XX丈夫在辽阳大润发超市安排打更的工作,以需要抵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柏XX人民币1100元。2015年9月2日19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金良铆焊商店内,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尚X办理低保,以需要请办事的人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尚X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22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17栋楼前市场米面油摊位,被告人赵XX谎称其是被害人边XX的邻居,能往饭店送米面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边XX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赵XX离开后,被害人边XX发现被骗,将被骗钱款要回。综上,被告人赵XX诈骗作案七起,共计诈骗人民币988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后,被告人赵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8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4组315号被害人高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高XX办理低保,以需要打点人情为由,骗取高XX5000元。2015年3月12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背社区14栋被害人刘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刘XX找工作,骗取刘XX700元。2015年3月20日12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大市场,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李XX办低保,以需要拿钱打点人情为由,骗取李XX580元。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选矿楼21栋1单元5-1号王XX家中,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为被害人王XX安排工作,以需要交抵押金为由,骗取王XX1000元。2015年6月8日2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庄园水果店内,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柏XX的丈夫安排工作,以需要抵押金为由,骗取柏XX1100元。2015年9月2日19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金良铆焊商店内,被告人赵XX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尚X办理低保,以需要请办事的人吃饭为由,骗取尚X1000元。2015年5月22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17栋楼前市场米面油摊位,被告人赵XX谎称其是被害人边XX的邻居,能往饭店送米面油,骗取边XX500元。赵XX离开后,边XX发现被骗,将被骗钱款要回。综上,被告人赵XX诈骗数额9880元,其中9380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赵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身份证四个;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害人高XX、李XX、刘XX、王XX、柏XX、尚X、边XX的陈述;证人高XX、盖X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XX返还部分赃款,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XX所得赃款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身份证返还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任嘉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