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洪军辉、王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洪军辉,王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59号原告:王辉,男,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双峰中路***号。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军辉,男,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14队C区**号。被告:王美会,女,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14队C区29号。原告王辉与被告洪军辉、王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洪军辉、王美会偿还原告王辉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8日,被告洪军辉因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军辉、王美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辉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洪军辉、王美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朱 恺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林佩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