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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荣娜与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八里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娜,济宁XX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987号原告荣娜,委托代理人肖宪鲁(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友菊,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磊(一般代理),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开久(一般代理)。原告荣娜诉被告济宁XX**区XX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荣娜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娜诉称,原告原系济宁XX**区XX街道XXX村村民,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有权享受济宁XX**区XX街道XXX村同等村民待遇。但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同等村民待遇,2003年5月,被告在原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违法调整承包地,违法收回原告应享有并已实际取得的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及第二十条的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济宁XX**区XX街道X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3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经济损失95987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8]243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即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部分规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当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成员资格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包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之诉,被告不认可原告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取得了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