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姜会敏与徐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会敏,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5337号原告姜会敏。委托代理人贾芳,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工作中相识,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3日育有一子徐博阳。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多次动手。自婚生子出生至今,被告对原告动手有十几次之多。2016年5月1日被告又因琐事与原告动手。2012年10月,原告因被告事实家庭暴力,曾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为保障自身安全,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被告并无原告所称的家庭暴力行为,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3日婚生一子名徐博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被告实施暴力,被告则不予认可,称原告亦经常对其实施暴力。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彼此之间应当相互谦让,遇到问题应当克制自己的情绪,以平和的心态解决问题,而不能以不当的方式解决,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双方唯有以理性冷静的心态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共同为婚生子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会敏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