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龙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58号罪犯叶龙峰,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龙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叶龙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叶龙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龙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龙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龙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