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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春丰与被周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23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住黑龙江省鸡西市。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8月14日,李某某与周某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5日婚生一子李健瑞。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诉讼中,李某某申请亲子鉴定。经一审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经DNA检验,李健瑞与李某某之间符合遗传关系。李某某同意与周某某离婚,并提出,如果李某某抚养孩子,周某某可不承担抚养费;如果周某某抚养孩子,李某某同意每月给付800-1000元抚养费,但每月孩子要到李某某处住3-5天。周某诉称:双方于201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甲于2013年8月5日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曾多次打伤周某,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侮辱、谩骂周某,致使周某在精神及肉体上遭受双重伤害。双方自婚生子出生后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周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止。李某某辩称:1、同意与周某离婚;2、要求做亲子鉴定;3、如果是婚生子,李某某同意给付抚养费800-1000元,如果不是亲生子,不同意给付抚养费;4、双方无共同财产;5、如果是婚生子,李某某要求抚养孩子,周某可不承担抚养费,如果周某抚养孩子,要求每月孩子到李某某处住3-5天。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起诉离婚,李某某亦同意,应准许。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考虑到婚生子李某甲尚未满2周岁,跟随周某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李某甲由周某抚养为宜。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李某某的支付能力,酌定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甲18周岁止。因婚生子李某甲年幼,暂不宜在李某某行使探望权时接走,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六8点至18点享有对李某甲的探望权,周某应保证李某某探望权的正当、合理行使。判决:一、周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2013年8月5日出生)由周某抚养;三、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周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四、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六8点至18点享有对李某甲的探望权;五、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周某某已预交),由李某某负担。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中,李某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一审未将鉴定意见向李某某送达。2、一审中,李某某在亲子鉴定后,向法院递交了探视权申请,陈述了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和抚养费的意见,但一审宣判时,李某某在阅卷时并未发现该申请。一审既未将该申请放入卷宗,也未在判决中涉及探视权和抚养费。李某某重新递交探视权申请后,一审才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及方式进行了处理。3、因李某某工作及身体情况,无力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愿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待今后工资水平提高后再多给。请求:1、变更抚养费的金额;2、变更李某某对婚生子的探望具体时间和接送方式。周某辩称:李某某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500元。一审中,李某某自愿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现李某某称只给付500元,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对于探望权,只要对孩子有利,周某均配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对亲子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周某婚后产生矛盾,周某起诉离婚,李某某亦同意。鉴于双方均不愿维持婚姻关系,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李某某无固定收入,依据2014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44036元计算,李某某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适当。一审中,李某某亦同意每月每付800-1000元抚养费。二审中,李某某反悔,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收入有明显的降低,故李某某要求每月给付500元的抚育费根据不足,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探视权。婚生子李某甲尚年幼,不宜长时间离开母亲。一审对李某某关于行使探望权时将婚生子接走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李某某在二审中要求探望日,婚生子在其家留存,亦不应支持。关于李某某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一审中,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对亲子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据此不对亲子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的相关上诉主张无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敏审 判 员  田力旺代理审判员  贾晋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