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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宋修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宋修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1号原告刘丽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修渭。委托代理人宋修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号。负责人初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