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散雪与王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散雪,王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87号原告散雪。委托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参加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散雪与被告王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散雪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散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散雪负担。审 判 长 阮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设人民陪审员 刘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同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