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城支行与刘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城支行,刘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57号。负责人唐秀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彩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彩玉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