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与温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温秀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484号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经营者严文斌,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温秀芬,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梦古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三明市明溪县。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诉被告温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秀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诉称,2015年11月24日左右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并代加工印刷一批红米粉干手提袋,总计1.5万元,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货款,剩余1万元货款其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后付款,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农历2014年春节过后就付清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以自愿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还是拒不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不仅是违约行为,且给原告的经营带来影响。现起诉要求:1.被告温秀芬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温秀芬在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开始,原告经营者严文斌在上杭县古田镇集镇市场经营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主要从事文具零售、打字、复印等个体经营。2014年期间,被告温秀芬在上杭县古田镇投资创办了龙岩市梦古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4日,被告温秀芬委托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设计并代为加工印刷一批红米粉手提袋,总计1.5万元,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被告温秀芬仅支付5000元,剩余1万元,被告温秀芬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欠条载明“兹欠春海文印店印刷红米粉干盒子货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此据,温秀芬,2015.2.15。”2015年8月19日,原告经营者严文斌向本院起诉,2015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裁定书。后原告经营者严文斌多次向被告温秀芬催要货款,但被告温秀芬离开上杭县古田镇后下落不明。原告经营者严文斌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经营者严文斌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经营者严文斌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与被告温秀芬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温秀芬结欠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货款1万元,有被告温秀芬于2015年2月15日书写给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温秀芬未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要求被告温秀芬支付货款1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温秀芬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秀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杭县古田春海文印店货款1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温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建才人民陪审员 伍传熙人民陪审员 黄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