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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关会与庞西玉、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会,庞西玉,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0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吴关会。被告庞西玉。被告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关会诉被告庞西玉、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关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庞西玉、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