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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廷胜与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廷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胜。上诉人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廷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3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剑磊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