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天百货保安,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安云秋,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安云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乐天百货一楼门岗值班时,因阻拦从该门进入商场送外卖的王某而与对方发生不快。王某返回从该门离开时,又与被告人宋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宋某用手推王某肩部,致王某倒地受伤。王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右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张某、冯某,4、焦某、艾某,4证言,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单,乐天百货出具的情况说明,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安云秋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宋某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宋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蒋俊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