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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52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本院受理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席应彪审 判 员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凌霄 来自: